阅读次数:120 发布时间:2025-09-27 16:53:32
离婚时房产作为财产分割为重要的一部分,在实践中,其形态有很多种,以结婚时间为节点,可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种,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,都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和按揭支付两种方式,其中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争议很大。
网友咨询:婚后购置的房产总价250万,现大幅增值,市价约450万,婚后购置的房产总价250万,现大幅增值,市价约450万,尚有贷款按揭未还清,约170万,离婚要如何分割?有2岁女儿,女方年薪30万,有稳定工作和抚养能力。女方要房产,需要支付男方多少钱?
律师解答:你好,共同财产,要依法平均分割。房产先按现房价扣除欠款后的一半,大致是要付给男方的房屋分割款项。
【案情】2009年初,李某为结婚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,总价60万元,其中个人首付50万元,贷款10万元。李某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。婚后,李某与妻子陈某共同还贷6万元。现陈某起诉离婚,并认为现该房屋已升为40万元,除去李某个人首付20万元,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20万元的一半,即10万元。
【争议】李某认为,该房产系自己婚前购买,婚后虽然是夫妻共同归还房屋贷款,但尚未还清房贷,只应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房屋增值。陈某认为,该房产增值部分系李某首付20万元所形成的投资收益,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,一方投资所得的收益,属于夫妻共同所有,理应分割。
【判决】经评估,该房产的评估价值确为40万元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,故判决李某给付陈某4万元。
【评析】本案首先应明确房屋的物权归谁所有。《物权法》第九条之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依据此条,该房产依法归李某所有。因此,本案应以货币形式在夫妻之间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。
对于陈某的观点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系李某投资所得的收益,正确与否。陈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据《法院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一条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,属于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。但是,该解释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,归双方共同所有。并没有规定,一方在婚前投资,在婚后所得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。更重要的是,把个人为结婚而买房的行为定性为投资行为,也是错误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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